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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下公民体育权利的觉醒

时间:2019-06-06  点击:691


         作者:刘培超 关朝阳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0
  摘要:随着我国进入法治时代,社会与政府的职能也随之发生转变,由此我国的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体育是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之一,现今也面临社会转型期,其中社会各界向体育施加了有益或不良的影响,而且其自身成长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需要妥善解 决。公民不断的热情参与使得体育更加茁壮地成长,当公民遭遇体育纠纷和需要维权时法律应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保护为此,政府应该 逐步建立并完善与体育相呼应的法律体系,并成立有关体育的部门法,使体育乃至整个社会都可以持续良好的态势发展下去。
  关键词:公民权利 体育法 体育权利 人权
  法律赋予人民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公民在从事某项活动时 自然获得法律允许内的一定权利, 同时也对公民产生相对应的社 会或法律责任和义务。面临我国政治、权利经济、科技、军事等高速 发展时期, 体育也伴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得到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公民对体育活动的需求逐渐增多,但由于公民对自身体 育权利的模糊,体育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行使力度并不大,时常会 有公民遗忘权利行使或在被侵害时缺乏维护其权利的方法的情 况。以至于部分公民在从事体育活动中面对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如 参加商业比赛意外伤害、使用公共健身器材无人指导或看护发生 意外伤害、公民在生活中缺乏从事体育活动的场地和学校体育中 意外伤害等事件。在法治社会下公民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体育 权利伴随现代社会人权的发展自然孕育。
  1、体育权利的标示着国家对公民人权的尊重 当今社会是一个生命意识高度自觉的时代, 公民重视自身的 人身权利。体育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部分。体育权利 在人权的基本权利中体现, 展现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体育的需 求。现代体育是经过公民不断的参与和社会高速繁荣发展而形成 的一种社会活动。体育权利具有鲜明的现代社会特征,随着法治社 会的深入开展与公民需求不断的提高,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已经 纳入现代法律制度所保障的人权体系中成为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 的内容之一。
  通过了解国际人权方面有关立法的进程, 在社会文明高度发 展过程中可以清晰的展现出人权体系的日渐丰满。同时体育权利 作为其中的一部分, 显示出逐渐明确公民应有的权利及成长的轨 迹。从1945 年《联合国宪章》国际法的文件中对“人权”这一概念进 行体现,到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详细阐述并提出保护人权的最 高的愿望和促进世界各国维护社会安定, 保障公民平等生活的共 同努力标准,同时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维度立体化的阐述对人 权的保护基本要求。再到1966 年第21 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国际 人权公约》,更是进一步促进并引导人权体系的发展。该公约明确 提出人人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受教育、参加文化 生活等权利内容, 为公民体育权利在国际法中的明确提出奠定了基础。 然而标志着体育权利的诞生是在197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颁布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文中指出体育是振兴人类发展的重 要因素之一。对体育的地位及作用给予肯定,同时明确指出参加体 育运动是各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该宪章反复强调体育锻炼在人 类和社会各界的重要作用, 使体育权利成为每一个公民得以拥有 的现实权利。
  我国从1949 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第一部宪法,提 出加强国民体育运动,关怀青少年体力的指示,到1982 年新宪法中提出保障国家的体育发展。再到1995 年,通过我国立法机构的 大力支持和各界学者长期不懈的研究与努力,终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体育法》(以下称为体育法)出台。该法更加明示全面的阐述法律 所赋予的公民体育权利,并对其实施进行保护。作为一项专门的体 育立法,显示出我国对公民人权法律保护的丰富发展。 公民体育权利在法律文件中的体现,已经有几十年发展史,体 育权利也载入法律文件中。作为人权体系的新成员,公民的体育权 利还处于成长阶段。然而从一个侧面观察它的确立和形成,标志着 对保障公民人权体系的全面发展的有力证明。更深层次表现出保 障公民人格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也是对促进公民生活的改善 和社会的进步有着不可取代的积极影响。
  2、发展体育权利是建立完善的公民基本权利必经之路 体育权利的产生, 是公民人权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觉 醒,也是法治社会环境中必然出现的结果。面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下的社会形态,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公民的需求不断改变外在和内在 的形态,从而体现社会本身的价值。体育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而体育权利属于人权的基本权利之一,从世界范围看《世界人权宣 言》、《国际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等出现,体现出世界范围内各国公民对人权保障的迫切需求和渴望。 现代体育一词来源于西方, 追述我国现代体育的出现可到晚 近时期,体育由起初的原始形态发展至今形成为多种类、多类别和 多种形式体现的体育活动。体育由奥林匹克运动会推动转变形成 世界范围内的空前的盛世。当然,也因为体育具有政治、经济、文化 等影响因素,各国均把体育建设列入国内基本事项当中,随着体育 与社会各界的产生更多的链接, 体育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 的一部分,由体育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已经不可取代。
  体育的发展有赖于政府的支持和经济的带动, 随着社会经济 繁荣发展,公民逐渐对体育的需求增多,同时也自然滋养着体育权 利的成长,其重要性也日益有所体现。在公民追求自由权、人格权、 政治权、经济权、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等其他基本权利时,公民 对体育权利的追求也随之出现。体育权利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公民 人权体系的内容,而且客观反映出国家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我国早在1982 年的宪法中的庞大人权体系里就有对体育权 利的描述。即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出现,也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 相互影响。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的主体。公民所展开的一切活动都与 社会各界有着不可分割的本质关联。社会的发展包含着丰富的内 容,体育作为社会领域中一个重要分子,以增加我国公民的体质, 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文明多元发展为基础。社会的发 展有赖于公民自身的素质,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需 要在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双向平衡。从社会进展的诸多方面中窥探, 可折射出体育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因而,体育对当今社会公民的日常生活有着一定影响,自然成 为公民在生活权利的基本内容。从另一角度观看,体育在社会发展 中与广大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体育权利是在全体公民积极 参与发展体育活动和获取其体育成果的产物。社会中的每个成员, 必须保障自由的行使各项权利,社会发展有赖于每一个公民,只有 公民本身投入到该项事业中才能推动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也只 有保证更多的公民享受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自身权利得以公正维 护,才是现代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路线。
  3、对法治社会下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要求 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从宪法中就有体现,在第二十一条中提出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该条具 有指导意义的表明从事体育锻炼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目 标。同时我国在1995年的《体育法》中也有相对应的公民体育权利 要求,包含: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鼓励企业 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体育事业、扶持少数民族体育发展、加 强学校体育的建设等, 多视角的概括体育所涉及的每个领域。同 时,我国自建国以来从国务院、人大常委和各地区省市等部门,就 一直着力体育的建设,为满足公民对体育的需求,促进各项体育事 业持续稳定发展, 反映出我国政府对公民体育权利始终保持密切关注的态度。 公民的体育权利就字面意思而言是公民在从事与体育相关的 各种活动中所被认可和享有的权利。然而对其深意表述却并非易 事,就目前研究现状而论哲学界、法学界和体育界仍旧莫衷一是, 难以统一。笔者以研习先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以个人的论点展开 讨论,描述法治社会下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要求。
  首先,体育权利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同时也属于人权中的一部 分。体育做为使人们身体健康、放松心情、丰富生活的重要手段之 一,是成为现代社会中每一位公民的一种利益实体或媒介。在公民 从事体育活动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应有的权利或自身的利益, 同时 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尊重他人的体育行为、爱护公共 体设施、不无故停止体育课教学活动等行为。权利的主体在遵循一 定的责任与义务, 也追求和维护公民自由平等的行使自身的体育 意志和行为的权利。
  其次,公民的体育权利需要以立法为基础,从而更加明确指出 对广大公民及社会在体育活动当中的各种权利、利益和责任与义 务的要求态度。权利一词中含有“正当”的意思,要符合社会的历史 规律和道德准则的正当行为,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广泛认可,经过长 久考验,才能够成为人们所认可的应有权利。当应有权利与公民需 要和社会的发展条件得以相互推动时,从而逐渐达到普遍共识,在通过国家立法程序时,确立其法律效力,完成该项权利的立法。最 终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寻,当公民该项权利被侵害时,可以找到 明确的维护公民切身利益所提供的有效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
  最后, 公民的体育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对行 使任一体育行为的自由抉择。只有在法律充分许可内,体育权利主 体才能够根据自身、他人或公共利益的需求,对自己或他人的体育 行为进行充分且自由的选择和支配。该行为由以下五个方面体现: (1)公民有权在任一时间和地点享受基本的体育行为,形式包括参 与社会体育活动、从事体育管理工作、从事职业体育工作、观看体 育节目等。同样也可以有权不行使自身的体育行为;(2)公民有权 自我支配相应的体育行为,如义务体育指导或训练、自由支配由体 育比赛或表演带来的报酬、自由进行体育消费等;(3)公民有权要 求他人做出合理的体育行为, 如提供安全合格的体育产品消费服务、要求参与体育赛事时保障人身安全等,同时他人也有义务不干 涉他人体育行为和在共同进行体育活动时对他人的体育行为的有 一定的安全义务和责任;(4)他人不能无故阻止任一公民体育行为 的行使权利,如学校不得无故停止体育教学活动、任何人不得私自 占用公共体育场所、不得剥夺他人从事体育活动的权利等;(5)公 民有权在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包括采 取仲裁、行政和司法的各种解决纠纷程序,如若造成人身伤害,要 求依法进行赔偿,严重时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保障每一位公民都有自由平等行使社会及法律允许 在内的正当活动, 所以在公民为追求和维护从事体育相关活动时 的正当行为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4、公民体育权利在法理与法理中的肯定态度 根据对公民在现代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不同程度而看, 公民权 利在学理上有着多种分类, 笔者在此以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为主 展开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在日常生 活中的直接关系,不可剥夺与转让,且为社会所认可。在法律上主 要体现为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的范围。主要涉及到公民在国 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宗教在长期稳定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 利,是一般权利的根基。一般权利也叫为“对世权利”特点是主体物 特定的义务人,而以社会上的每一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公民的各 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出于该类,通常成为一般权利。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体育权利毫无疑问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在我国的宪法中虽无明确指出公民的体育权利,但从整体看, 宪法中有强调发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在公民受教育权的条款中, 明确规定青年、少年、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并且规定公民有进行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在提高公民的 体质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中, 可以提炼出行使体育活动的自 由权。
  由此得出,公民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体育权利。在现代社会中, 体育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一项生活需求和文化活动。我国的 《体育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为基点,明确的指出公民的体育权利所 包含的内容。从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到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从促进体 育为经济和国防建设到为社会发展服务,从鼓励民间组织开展体育 活动到各级人们政府与各地级机关进行体育管理, 从给予青少年, 儿童和残疾人士特别保障到发展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从推动体 育科学研究到组织和个人的卓越的运动成绩的奖励到积极开展体 育外界。通过上述观点,可以清晰的看到体育权利所涵盖的广阔,明 确我国每一位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内自由行使自身的体育权利,体 育权利无论是从宪法,还是到专门的《体育法》都给肯定。
  5、结论 法治时代下公民的体育权利自觉觉醒, 体育作为上层建筑的 一部分,标志着社会的繁荣发展。现今体育在社会所带来的政治影 响、经济影响还是文化影响都不容忽视,甚至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 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不断深化改革,在法治社会下体育权利 作为在公民权利体系的新成员, 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学者们继续研 究和讨论。细化体育权利从中可以发现生存权、人格权、自由权、教 育权、经济权、劳动权等内容。确立公民明确的体育权利,对开展体 育事业有着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我国公民身心均衡发展,同时对各 民族和各群体间的平等地位和团结意识产生深远意义。公民自由 参加社会团体的体育活动表现出国家对每一个体的尊重和关怀。 体育权利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内容与其他权利有着不可分割的密 切关系, 研究公民的体育权利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公民权利体 系的内容, 对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 影响和作用。
  基金项目:2014 年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YW2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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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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