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梅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办单位:梅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编辑出版:《嘉应文学》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7014
国内统一刊号:CN 44-1053/I
期刊级别:省级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广东省梅州市
开 本: 大16开
投稿邮箱 :bianji2@126.com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存在内部结构松散、对行业企业的吸引力不足以及教育链与就业链“链接”不畅、自我演化的条件和动力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现实困境;自组织属性;发展路径
作者简介:
原题: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现实困境及自组织发展路径
作者简介:陈建录(1970- ),男,山东新泰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张媛(1994- ),女,贵州六盘水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综合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理论研究。贵州 贵阳 550025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存在内部结构松散、对行业企业的吸引力不足以及教育链与就业链“链接”不畅、自我演化的条件和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职业教育集团遵从一种以行政化管理为中心的“他组织”的办学逻辑。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具有“自组织”理论的属性,应采取“自组织”的发展路径: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职业教育集团自主演化的条件;二是创新职业教育集团竞争与协同机制;三是有效整合校企资源,积极应对外部“突变”。这样使集团自身产生一种有序的内生力量,推动集团组织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他组织”走向“自组织”。
关 键 词:职业教育集团 现实困境 自组织属性 发展路径
标题注释:贵州师范大学实验实训中心资助,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高等教育团队建设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8)04-0106-05
职业教育集团作为市场经济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催生物,在校企合作、优势互补的办学道路上取得了可观成就,然而这种办学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现实困境
(一)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结构松散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结构松散是因为其大多采用契约型的组织关系,集团成员依靠契约关系维系,且这种契约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约束[1]。对政府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而言,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工程”或“面子工程”,将本地区的高职院校和其他学校或企业强行组织到一起,但成员单位间相互独立,并没有对集团的产权、所有制、人事隶属关系做出规定。对学校主导型职业教育集团而言,这类职业教育集团仍然有政府的影子,虽然各成员单位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代表,并签有协议作为联结纽带,但这类职业教育集团秉承自愿组合的原则,“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没有实质性的捆绑和约束。对行业企业主导的职业教育集团而言,这类集团由于牵头行业或企业过于“强势”,内部规章制度几乎全由行业企业制定,忽视了学校等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诉求。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由于参与主体法人地位不变,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对之前的人事、经费供给渠道和管理体制缺乏重组,致使集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主体间“各自为政”“貌合神离”[2],往往组建之初大张旗鼓,中途退出者众,不可能完全实现职业教育集团创建的初衷与目的。
(二)职业教育集团对行业企业的吸引力不足
直接面向生产一线是职业教育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毕业生直接面向行业企业,行业企业的参与程度决定了集团办学的质量水平。然而,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建设面临对行业企业吸引力不足的困境。
首先,人才培养不同于产品生产,具有周期性和滞后性的特点。行业企业是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是其始终不渝的追求。行业企业参与集团建设不可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想获得人力资源回报,也就是获得生产管理一线急需的各种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便为其提高竞争力或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人才支撑,从而能够获取更多利润。一般说来,教育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职业教育虽然直接面向生产一线,但仍然遵从这一规律。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中投入的产出具有延迟效应,从而影响其参与集团办学的积极性。企业往往希望招纳对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有一定了解、能力和技术过硬,并能迅速进入工作状态的应用型人才。然而,新技术的运用需要首先从工作场域反映到学习场域,再从学习场域返回到工作场域。职业教育集团尽管采用工作过程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但也需要一定周期,不可能立即达到行业企业的需求。
其次,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撑。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政策和文件,但文件内容主要从“应然的”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制定,对行业企业利益考虑不充分,缺乏强有力的、刚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第五部分第二十一条提出,“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做出了规定,但仅停留在“责任”层面,没有对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办学的行业企业提出任何激励措施,如税收减免或优惠等。再如,《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的第二部分第四条提出,“积极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也只是停留在“号召”“倡导”阶段,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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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文学杂志社编辑部
2019/3/20 13:38:30